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最常见的形式)
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部门法典-是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统性的一种形式,是某一部门法从特定原则出发、具有特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一般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 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
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全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主法;
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助法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
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特别优于一般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政、民商、刑法等)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
(当代中国)公法-关于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社会法-介于二者之间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选举、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国籍、义务教育、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复议、国家公务员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药品管理、治安管理、邮政、海关、集会浒示威、铁路等特别行政法)、
民法(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商标、专利、著作权、担保法等,及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企业破产、海商、公司、票据、保险-民商合一)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企业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宏观调控、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
刑法(单行法律法规如国家安全法,附属刑法规范等)
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